转发《关于做好黑龙江省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聂鑫发布时间:2021-02-26浏览次数:26

各位同事:
    我省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工作的通知已下发,请到期项目负责人按时做好基金项目结题工作。


                                                      科研管理部
                                                    2018
627

                              

                               关于做好省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结题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联发〔201196号)规定,现就做好省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题项目范围
(一)如期结题项目。项目执行期限在2018年年内到期的未结题的项目。
(二)超期未结题项目。项目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底已到期但未在规定时限内结题的项目。
二、结题的依据和方式
项目承担人依据签订的《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内容及指标进行结题。结题采取网上结题方式,操作说明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依托单位是省基金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肩负起监督和管理职责;要为省基金项目承担人提供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项目的时间;要跟踪省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省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要组织好省基金项目的绩效评估、结题验收和总结工作。要对本单位省科学基金项目承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及时提醒和督促项目负责人如期结题,凡应结未结项目都要在项目执行期满60日内(按依托单位审核通过时间计算)底完成结题,凡不能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任务的,理由充分的需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二)项目承担人应在项目执行期满之日起60日内,网上登陆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填写验收申请书和结题报告,并提交依托单位审核。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执行时间等做变更时,需要通过登陆管理系统提出合同变更申请(见附件)。变更申请应由项目承担人于项目执行期满60日前提出,变更申请仅为一次,其中项目执行期延期申请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因探索性强、风险高而无法完成的基金项目可以提出项目终止请求,终止申请应于项目执行期满30日内提出,并附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期勉尽责义务的原始凭证。
终止项目的结论意见不能作为科技成果登记。
依托单位负责对结题、变更和终止申请理由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填写具体审核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对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项目的处理。一是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结题或超出批准延期时间内还未结题且没有提交终止申请的项目,省科技厅将按照《黑龙江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项目采取终止处理,不再受理结题申请,项目负责人将纳入不良记录,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二是省科技厅将加强对省科学基金项目的跟踪、督促和检查,在每年省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前,向依托单位通报逾期未完成(或未终止)的项目名单,统计各依托单位结题率,并以此作为核定下年项目申报指标的依据。
(四)请超期结题项目负责人于2018731日前提交验收或终止报告,如期结题项目负责人于20181130日前提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省基金办审核通过后打印并按程序报送。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省基金办)0451—8263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