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6-18浏览次数:2

各位同事:

学校拟报销符合条件的校园外居住教职工2011—2012年度取暖费、2011年度物业费。

一、报销标准

按职务(职称)所应享受的居住面积标准内,由个人承担取暖费3元/�、物业费1元/�,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超面积部分自付。配偶单位已报销或明补的不再重复报销。

二、所需资料
(一)取暖费、物业费发票原件(本人在背面签字);
(二)一方为我校职工,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出具尚未报销过取暖费、物业费或是否明补的证明(附件一);
(三)非湖滨教师花园居住户,需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结婚证原件。

三、报销程序
(一)在职教职工持所需材料到后勤基建管理处房产科(主楼1107室)审核签批,如代他人办理请同时提供报销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离退休人员持所需资料到离退休工作处(主楼1106室),由离退休工作处统一审核汇总;
(三)后勤基建管理处房产科、离退休工作处将汇总表与取暖费、物业费发票原件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将报销款项统一打入报销人工资卡中。报销人员只需将材料交到相关部门,无需到财务处办理手续。

四、报销时间
(一)2012年6月19日至6月21日收取材料汇总;
(二)2012年6月22日财务处打卡发放。

请各单位务必通知到每一位相关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附件1: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职工配偶住房物业费、采暖费补贴证明

201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