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杂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发布者:王志辉发布时间:2019-05-14浏览次数: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杂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Coarse Cereals Industry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ic Alliance。

第二条 联盟性质:由国家杂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牵头、省内相关的杂粮种植生产、加工企业及贸易公司、科研院所和大学组成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提升杂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合相关的杂粮种植生产、加工企业及贸易公司,以国家杂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主要技术支撑,以相关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解决杂粮生产、加工、贸易等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性问题,开展关键技术的攻关,开发新产品,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积极拓展新市场、共创打造新品牌,形成良性循环的杂粮产业链;以科技为动力,促进杂粮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有效提升杂粮产业的经济水平。

第四条 联盟办事机构(秘书处)的住所地: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杂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邮政编码:163319。

第五条 联盟业务范围:围绕杂粮产业领域,组织相关的杂粮生产农场(合作社)、加工企业、贸易公司、大学和研究中心(院所),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根据党和国家发展杂粮产业的方针政策,开展行业分析、发展规划及领域动态等方面的研讨。

(二)开展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的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活动,以加强校企渗透,校企联合,使科技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提高杂粮产业的整体水平。

(三)组织相关的杂粮生产农场(合作社)、加工企业、贸易公司、大学和研究中心(院所),就杂粮生产、加工、贸易,特别是急需的关键问题与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并联合承担国家、省市有关科技项目。

(四)指导所属的联盟理事单位,开展专业性的品牌创新、标准化实施、贸易合作等活动。

(五)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与展示,扩大与国内外杂粮行业的业务联系与合作。

(六)及时发布杂粮产业发展的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普及食品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的杂粮生产及加工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七)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培训杂粮种植及加工企业的科技人员,提高现有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

(八)开展杂粮种子标准化栽培、杂粮生产、贸易及加工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本联盟中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等任务。

(九)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杂粮领域的意见和建议,为杂粮生产、贸易及加工工作者履行权利和义务提供保证。

(十)举办为理事单位服务的有关活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联盟组织结构

联盟组织由联盟大会、联盟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等组成。联盟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联盟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联盟的技术咨询机构;顾问委员会为联盟的政策、管理指导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 联盟大会和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及活动规则

(一)理事会的组成。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联盟理事单位负责。首任理事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二)联盟大会的组成。联盟大会由联盟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亦可称为理事大会。首届理事由联盟发起单位派出的代表组成。

(三)理事会和联盟大会职责

1. 理事会职责

(1) 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3) 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

(4) 领导和组织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5) 起草联盟各项管理制度、章程;

(6) 提出并编制攻关项目和科研课题建议书;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 联盟大会的职权

(1) 讨论、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4) 决定理事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四)理事会和联盟大会会议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理事会须有2/3(含)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含)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联盟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盟大会是联盟中全体理事参加的大会,原则上须有2/3(含)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以下事项须经联盟理事4/5(含)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联盟章程、协议(包括理事单位共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协

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离、合并;

3.本章程规定的其它需要联盟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理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

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推荐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责或由理事会批准其它理事代行职责。

(六)理事长的产生和更换

理事长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为本联盟代表人,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成员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即为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派出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换届选举。

(七)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联盟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2.检查本联盟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合同、文件。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活动准则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经理事会聘任产生,由杂粮种植生产及加工行业内外知名的技术专家、教授、企业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2.建议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规划与重点项目;

3.参加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提出建议和咨询指导意见。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须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2/3(含)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顾问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活动准则

(一)顾问委员会的组成。经理事会聘任产生,由相关的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业务人员等组成。

(二)顾问委员会职责

1.为联盟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

2.为联盟的发展提供指导建议和意见;

3.审核联盟发展规划。

(三)顾问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听取本联盟的工作汇报,提出建设性的、指导性的建议。须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2/3(含)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及活动准则

(一)秘书处的组成

秘书处由秘书长及若干秘书组成。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直接受理事长领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由理事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二)秘书处的职责

1.在每届联盟理事代表大会闭幕以后,协助理事长执行理事会决议;

2.主持和创造性地开展联盟的日常工作;

3.负责信息编辑与发布;

4.负责起草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近远期发展规划;

5.负责处理联盟内的日常事务、网络管理、信息处理及文档工作。

(三)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专业联盟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联盟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4.决定各专业联盟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三年为一届。

第三章 联盟理事单位

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单位组成

联盟理事单位主要由省内杂粮种植生产、加工企业及贸易公司、国家杂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和大学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即理事单位组成了联盟。每个理事单位选派固定的理事代表作为理事参与联盟的管理和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联盟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与杂粮产业有一定的关联;

(四)一般为杂粮生产或加工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具有一定实力,并愿意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支持本联盟工作。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单位的权利

(一) 优先参加本联盟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 优惠取得本联盟有关学术资料;

(三) 可要求本联盟优先给予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 可请求本联盟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单位的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纳入联盟名单,存档。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的退出

理事单位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联盟理事会,理事单位代表(理事)如一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的除名

理事单位代表(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秘书处将上报理事会,通过表决予以除名,理事单位可另派代表参加联盟会议及各项活动。如理事单位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将通过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运行模式

第二十条 联盟运行机制

联盟的运行由理事会统一组织,按照本联盟制定的《杂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杂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杂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项目申报程序及评审制度》、《杂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会议制度》等决定重要事宜,建立明晰的联盟协议关系,保障联盟成员责、权、利一致。经费使用遵守《杂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项目申报及其经费管理办法》、《杂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财务管理制度》、《杂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项目经费绩效评价制度》。

(一)联盟经费管理。联盟经费主要分为公用办公费、项目经费和研发基金。

1.公用办公费。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公共费用等支出,原则上由联盟理事长所在单位承担并管理,不足部分由项目或课题费中提取的管理费补足。理事会成员和秘书处成员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2.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包括联盟理事单位的投入、争取的政府支持资金、联盟研发基金、社会募集资金、银行贷款等,全部用于项目研发。

3.研发基金。研发基金是由联盟理事单位筹集的资金,作为联盟内共性技术的项目研发基金。根据联盟成立后近期主要工作任务,筹措联盟研发基金。该资金使用以竞标形式全部用于确定的研发工作。

(二)资金筹措

1.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争取国家、省、市拨款的科研经费、联盟理事单位自筹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捐赠资金和成果技术转让收益。

2.首批研发基金按照联盟理事单位的不同性质、经营状况及技术需求量等出资筹集,具体方案由第一届理事会确定。

(三)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杂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项目申报及其经费管理办法》、《杂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财务管理制度》,授权联盟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专用账户或科目管理联盟经费。按联盟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立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金,应当尊重捐赠与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通过联盟共性技术转化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按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四)项目运行管理

1.项目立项:根据黑龙江省产业政策、科技项目规划及产业需求,由秘书处征集项目建议,经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理事会同意后,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向相关科技部门推荐申报。联盟和外部企业的委托研发或联盟成员间委托合作项目,由联盟以择优或招标形式确定合作方。社会捐赠、资助项目,由联盟理事会讨论交联盟秘书处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的实施由秘书处组织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按计划进度定期向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汇报。技术委员会负责项目评估、监管。承担的国家项目接受国家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计。

3.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费实行单位领导下的首席专家管理制度,承担任务的联盟单位,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预算,报秘书处备案,接受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的评审、秘书处监督,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结束时,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理事会审查。

4.项目验收: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联盟成员间的研发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五章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第二十一条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应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联盟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具体项目的协议或合同书中应当明确约定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保护方式、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等事项。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与外方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并按照原项目申请渠道报联盟秘书处备案。

(四)联盟理事单位主动退出后,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五)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相关条款的修改,可由联盟理事单位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联盟大会通过方可生效。

(六)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或相关法律部门协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联盟章程的生效与其他

(一)秘书处发出或提供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在秘书处登记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为准,若有变更,应提前十五日通知秘书处。

(二)本章程在第一次联盟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三)联盟理事单位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章程内容,如违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终止时的账务清查

联盟终止前,须经省科技厅等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秘书处。